本系简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激励历史学系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现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精神以及《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2015)的工作要求,结合历史学系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我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注册在籍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含少数民族骨干计划中非在职定向就业研究生)。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评选等级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成绩优良;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根据学校下拨的奖励标准并结合我系的实际,确定本系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不再分等级,按博士研究生每年1.5万元/人、硕士研究生每年0.6万元/人的标准发放。实施细则将在本系公示不少于3天,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条  研究生新生须在三个月复查期满合格后方可享受学业奖学金。

第六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七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本硕博连读研究生,分别参照有关政策执行。

第八条  研究生在参评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学业奖学金评定资格:

1)未注册者;

2) 学籍状态处于休学(复学后学业奖学金参评年限顺延)、保留学籍者(公派出国留学保留学籍者除外);

3)课程考试有不及格者;

4)违反国家法律及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者;

5)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6)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7)由导师提出并经研究生所在院系讨论后认为应取消评定资格者;

8)欠缴学费、住宿费的研究生;

9)延期(超出标准学制)的研究生。

第九条  历史学系建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追溯机制,研究生事后被举报有学术不端等违纪、违规行为者,经查证属实后将被追回所获学业奖学金,并撤销相关荣誉。

第十条  研究生中途退学,按以下办法对所缴学费和所获学业奖学金进行结算:研究生被取消入学资格的、或者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不超过30天(含30天,以学校发文日期计)退学的,学费全额退还;超过30天但不满一个学期的,退还50%学费;每学年第二学期退学的,不退还学费。研究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学业奖学金发放后退学的,所获学业奖学金退还学校50%,在每学年第二学期退学的,无需退还。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领导,本系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系主任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系学术委员会成员、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教务、学生代表担任委员,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相关实施细则及学业奖学金的组织、评审等工作。

第十二条  本系确定年度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三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本系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所在单位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四条  本系将及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学校将不再颁发学业奖学金获奖证书。

 

第四章 发放与监督

第十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自觉接受监督,不得违规使用,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作为教育资助体系的组成部分,学校将根据历史学系评审结果于1230日前将当年的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至研究生账户中。(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研究生除外)。

第十七条  本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纪检检查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历史学系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华东师范大学历史学系

                                                     201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