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典古籍中的“义”,�谷至教授以“杀人而义”为切入点进行探究。“杀人而义”出自《周礼》,在多数人的理解中,这句话在英语中相当于“为正义而杀戮(murder for 正义)”或者是“杀人符合正义(murder in conformity to 正�)”。除此外,《孟子》中也有“春秋无义战”这样的表述,著名汉学家詹姆斯・里雅各解释为“在春秋时代,没有正当的战争(In the "Spring and Autumn" there are no righteous wars)”。实际上,像上面两种理解,将“义”等同于“公平(fair)”、“正当(right)”或是“公正(just)”,都是不对的。中国古代,“义”作为伦理道德和道德准则之一,经常出现在《论语》和其他儒家经典中,被视为人必须遵守的伦理和道德守则。所以,“义”应该被理解为“一个人应该要做的”、“合适的、适宜的”,是一种责任和义务。具体而言,“见义不为”指的是当某件事发生在一个人面前,这个人却没有做他本应该做的。“其使民也义”指的是用合适的方式“使民”。“杀人而义”的涵义有些特殊,举个例子,一个人的父亲或母亲被他人侮辱了,然后这个人(或者他父母的其他孩子)杀了这个侮辱者。在这种情况下,孩子有正当的理由执行杀人的行为,孩子所感受到的这种充满心中的责任感就是“义”。“义士”和“义人”是指一个人的行为符合“义”,“义”不是“公平”或“公正”,而是履行职责、践行义务。就比如豫让刺赵襄子的故事,豫让为智伯报仇而行刺赵襄子,赵襄子却说“豫让是个义人”,是因为豫让践行了他的义务:守信和忠诚。“义”还能组成的词语像是信义、节义、孝义、忠义、礼义,它们的意思分别是“保持自己的可信赖度”、“做到适度和节制”、“恪守孝道”、“始终忠诚”和“恪守礼制”。“义”这个字在“某某义”这样的词语组合中指的是一种责任,“某某”是对美德的描述,而“义”就是履行这种美德的责任。
最后,�谷至教授从汉学的角度分析认为,中国的“正义”不同于西方哲学的分配正义。西方的“分配正义”由亚里士多德提出,也被称为“Suum cuique”([拉]各应得其所有,各宜得其所应得)或者是Jedem das Seine([德]得到所应得的)。“分配正义”意味着客观上的程序正义、实质正义,具有协商性、交互性。而在中国经典中,“正义”这两个字符是否能组成常用的固定词组还值得怀疑。中国经典中的“正义”不是“公平”或“平等”,而是符合信义、节义、忠义和孝义,而对于信义、节义和忠义的判断和遵守,都是主观的。所以中国的“正义”不是社会的公平正义,而是你内心的、你自己必须要做的。在中国古代,遵于义或基于义而杀人的行为是忠义和孝义的行为表现,以“正义”的名义而履行责任,可能会导致出于正当理由的谋杀和战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