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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回顾丨王亚平:德意志中世纪的政制传统
发布时间:2019-05-20
2019年5月17日,天津师范大学欧洲文明研究院的王亚平教授受邀在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做了一场名为《德意志中世纪的政制传统》的讲座。本次讲座由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郑寅达教授、孟钟捷教授主持,朱明、范丁梁、葛君等老师出席,相关专业的硕博士和本科生聆听了讲座。王亚平教授主要致力于世界中世纪史、社会与宗教史和德国史的研究。在讲座中,王亚平教授梳理了德国中世纪的历史脉络,总结了德国中世纪史在历史进程中与欧洲其他国家不同的特点和传统,并分析了这些传统对今天的德国社会所起到的作用。
首先,王亚平教授对德国中世纪的历史脉络和重要历史事件进行了梳理和介绍。中世纪的“德意志”(英语中的German)是一个地理概念,而不是一个民族概念。它来自于罗马帝国时期,罗马人把莱茵河右岸方向称为“大日耳曼省”,把这一地区所有部族成为日耳曼人。罗马帝国晚期的三世纪危机产生了大地产制,这样的土地制度加上日耳曼部族的军事陪臣制,通过查理马特的改革成为了一个封建社会。查理马特在担任法兰克王国的宫相时遇到了阿拉伯人的入侵,为抵御阿拉伯人他实行了骑兵邑,也就是采邑(Lehnswesen)。查理马特的孙子矮子(小)丕平把东法兰克王国的最后一个国王送到修道院里,让他的亲兵选他为国王。德国历史学家认为这一事件是王国性质的改变,是部落王国向封建王国的转变。教皇为丕平加冕为王,丕平后来将征服的拉文纳等地区献给了教皇。“丕平献土”产生了三个重要的影响:“教皇国”的产生、 “君权神授”的政治理念、在西欧形成政教二元的政制结构。查理大帝在位期间抵御了阿拉伯人的入侵;提升了基督教教会的政治权力,给主教和大主教与世俗公爵伯爵相等的政治权力(司法审判权);确立了基督教在社会意识形态以及上层建筑领域的统治地位。919年,萨克森、施瓦本、巴伐利亚、法兰克尼亚、洛林五大公国选了实力最强大的萨克森公国抵御匈牙利人的入侵,有了萨克森王朝,这被认为是真正的德意志人的王朝。
王亚平教授指出,日耳曼人的习俗、选王制、政教二元这三个特点贯穿了整个德国中世纪史。德意志帝国中的五大公国没有采邑关系,封建关系松弛;马尔克制(Mark)长期存在。这一制度最基层的社会机制是:第三等级成为被保护的等级;马尔克是一个有共同财产的经济共同体,自由农民可得到一块份地(Huf);同时,马尔克也是一个自我管理的司法单位,习惯法长期保留下来。马尔克制在城市经济产生后得到延伸。12―13世纪出现了多个城市同盟,这些城市在选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12―15世纪在德国形成了多元的经济中心,也因此形成了多头的政治。此外,马尔克还是王国的建制,德意志东进是以马尔克的组织形式进行的。选王制是德国中世纪史的第二个特点。选王制的原则是合法性,要得到大贵族的认可,1256年颁布的《金玺诏书》确立了选帝侯制。选王制是中世纪的德意志没有出现议会制的原因之一。德国中世纪史的第三个特点是相互制衡的政教二元。在德意志中世纪史的历史进程中,政教之间的争斗贯穿始终,核心问题在于主教授职权的归属。政教斗争对于欧洲来说,在主教授职权之争中,教会的理论依据是“君权神授”,皇帝的依据是罗马法,罗马法的研究促成了12世纪的文艺复兴,亚里士多德主义受到大力追捧。在德意志帝国,政教之争加剧了政治的分裂。1220年的《与教会诸侯联盟》和1231年的《有利于诸侯的法令》奠定了邦国制的政治基础,为宗教改革运动提供了政治土壤。邦国自治是宗教改革中形成的“教随国定”的原则的基础。

在座的老师和同学积极发言提问,如“马尔克区可否译为‘边区’”、“依附农和交租农的身份是怎么界定的”等等,王亚平教授一一给予解答。郑寅达教授总结,一战结束后,德国在国际社会中国实际上丧失了话语权。因此我们史学界学习的其实是英法美的话语,它们按照它们的历史特点来解释整个中世纪史,凭着这些解释我们不能清楚地了解德国中世纪史。实际上,研究德国史是离不开中世纪的,否则很多问题无法理解。改革开放后,我们对德国话语的引进还是不够。王老师长期从事这段历史的研究,她的知识储备相当深刻,我们在研究中世纪史的过程中可以多向王老师请教。讲座在老师和同学们的讨论中圆满完成。